《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规定,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据分析,此举主要是为了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保护国内资源型产品。
众所周知,电解铝生产能源消耗大。能源丰富的加拿大、澳大利亚、阿联酋等国是主要生产国,而能源紧张的我国却长期低价输出电解铝。鉴于此,国家一再收紧电解铝出口政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意为抑制电解铝及其产品出口的政策却误伤了以此为原料(而非直接用于贸易)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国内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被“视同出口”)。
今年以来,由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国出口加工区等享受政策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也陷入很大的发展困境。更有甚者,在有保有压的政策工具中,出口加工区这个一度的政策宠儿却时常沦落为政策弃儿,在各项产业救济政策中屡遭夹缝之累,被迫承受“政策性”亏损,以至一些企业濒临倒闭边缘或无奈搬迁出区。
有关部门似乎意识到政策倒挂对区内企业的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区内企业采购国产原材料生产出口产品,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可是电解铝及其产品却被排除在外。到今年8月20日,铝合金再被课征15%出口税,相较区外企业的进项增值税可抵扣、采购国内原材料不被“视同出口”课征关税,区内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了17%的增值税及15%的出口税,32%的净增成本足以使企业面临灭顶之灾。这种状况完全起源于文件的技术性瑕疵。
为维护区内外同类企业公平的市场环境,笔者建议: